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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孟xx请求撤销诸暨市公安局所作诸公(应)不罚决字[2022]

发布时间:2023-12-19 14:17浏览次数:

  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孟xx请求撤销诸暨市公安局所作诸公(应)不罚决字[2022]0047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申请人:孟xx,女,汉族,1xx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街镇xx村xx路xx号。

  第三人:杨xx,男,汉族,1xx5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街镇xx村xx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诸公(应)不罚决字[2022]0047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公(应)不罚决字[2022]0047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查明2022年3月20日杨xx因不满孟xx将落水管装在杨xx与孟xx两户人家中间的弄堂里,杨xx将孟xx安装的水管局部损坏(直水管损坏长度约10公分),次日孟xx将水管重新安装后,杨xx再次将孟xx安装的水管拆除(直角弯水管未损坏)。2022年5月19日经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定中心鉴定:1.同正牌PVC75管90度弯1只天博·体育登录入口,基准日认定价格8元;2.同正牌PVC75直管1米,基准日认定价格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在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2022年3月20日12点左右,申请人的老公在自家房屋安装水管,刚把水管弯节上一个、下一个安装好,下一个就被第三人杨xx损毁。申请人报警,应店街派出所受理。3月21日上午9点左右,第三人把申请人家墙里的水管弯节拔出扔掉,申请人再次报警,应店街派出所受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孟xx家与第三人杨xx家相邻,2022年3月20日中午,杨xx因孟xx在自家二楼安装的落水管在排水时会将水漏到其家二楼平台和楼梯,遂将孟xx安装的直管局部破坏(直管损坏长度10公分)。次日孟xx将水管重新安装后,上午8时许,杨xx再次将90度弯管拆除(该弯管未损坏)。2022年5月19日,经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定中心鉴定:1.同正牌PVC75管90度弯管1只,基准日认定价格8元;2.同正牌PVC75直管1米,基准日认定价格12元。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孟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管子照片;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杨xx通过私力手段擅自将他人的财物损毁,其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杨xx与孟xx两家因房屋相邻长期存在着矛盾纠纷,且该水管在排水时会漏到杨xx家二楼平台和楼梯,对杨xx家产生影响,在此情形下,本案申请人孟xx在安装落水管时未与杨xx进行必要的沟通,而且,杨xx损毁的财物价值较小,综合来看,其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案》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杨xx不予行政处罚。针对申请人孟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和理由中提出,对于鉴定意见通知书其有权在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将鉴定意见当面告知孟xx,孟xx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天博·体育登录入口,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对该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孟xx户与第三人杨xx户房屋相邻,2022年3月20日午时许,第三人因不满申请人户排水管安装的位置,对排水管局部进行损坏。次日上午,第三人将申请人户重新安装的排水管直角弯水管连同向墙外一侧连接的直水管拆除。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受案,展开案件调查。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勘验,先后对申请人、第三人、村章xx进行询问调查。对案涉直角弯水管及相接的直水管进行证据保全,于2022年5月6日提交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22年5月19日天博·体育登录入口,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同正牌PVC75管90度弯1只,基准日价格为8元,同正牌PVC75直管1米,基准日认定价格为12元。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将作为证据保全的涉案水管发还申请人,同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遂于同日将该鉴定意见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期间,该案经调解不成。被申请人经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三人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认为其有在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和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人民调解记录、监控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绍兴市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操作手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五百元且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户安装排水管产生相邻权纠纷,是引发第三人破坏和拆除申请人户排水管的直接原因,第三人故意损毁申请人财物的数额较小,综合以上因素,被申请人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涉案水管的价格认定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且,申请人在其询问笔录中谈到关于水管的价格,陈述道:“价值不高的,就几十元的样子”。故此案涉案价值较小,申请人亦知晓。该价值远未达到《绍兴市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操作手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五百元,不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申请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诸公(应)不罚决字[2022]00477号《诸暨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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