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3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与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安全视频、交通设施、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网建设与改造机构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工信、规划、国土、公用、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公安、人防、园林、水利、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鼓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廊、共同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各项规划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五)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易弯曲的管道;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道路的,应当在每年3月10前,将当年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道路建设与改造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计划安排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关键部件、异型易损材料的备用部分进行预埋设,并规范标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应当依法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突发故障,需要挖掘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建设、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迁移、改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挖破、碰断、损毁城市地下管线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报告并封闭控制事故现场。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先行抢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城市地下管线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新建道路建成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系统,并对无现状资料的城市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后及时录入该系统,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预埋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关键部件、异型易损材料的档案做出特殊说明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与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城市地下管线缺损、老化的,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更新。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及时存储、更新、整合有关部门、相关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资料、普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纳入该系统。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提供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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